彰化縣竹塘鄉戶政事務所94年全面換證注意事項
壹.換證對象
換證對象為現戶人口。但不包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者及監所(含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處所)收容人。貳.換證規費
(一)現戶人口已領有七十五年版舊式身分證(以下簡稱舊證)換領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者,毋庸收費。
(二)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或已申請換發新證,於領取新證前,舊證遺失者,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
(三)已領有新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補證,及第一次初領新證者,均應依規定繳交規費。
叁.換證流程
一、通知換證
(一)戶政所排定換證日程於換證前7至10日於里辦公處張貼換證公告,並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委託書、相片規格(換證通知單、委託書及相片規格,均為一戶一張)。
(二)換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攜帶舊證、印章、相片一張,依排定換證日期,向指定之地點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應攜帶個人之身分證明)。
二、未依時程換證之申請
無法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三、初領
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依規定繳交規費。四、核發新證
(一)戶政所於發證日期前7至10日公告換領新證日期。
(二)依里、鄰排定發證日程及地點,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舊證者,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攜帶舊證,經發證人員核對人貌無訛後,核發新證。
(三)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領新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領取新證。
(四)受理申請人繳交相片至發證之期間,除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外,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肆.注意事項
一、申請換發新證時,請當事人(14歲以上)、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或受委託人,攜帶下列文件辦理:
(一)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通知單通知單。
(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三)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拍照日期。
(四)當事人印章(可簽名)。
二、未滿14歲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申請時,可出具同意書或委託書,由另一方代為申請;已領有國民身證之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外,應另攜帶個人之印章(可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換發新證,請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辦理外,應另攜帶個人印章(可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身分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人貌者,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申請,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五、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如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並繳交規費,並
請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六、領取新證時,當事人應親自領取。
七、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請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八、經戶政事務所受理換證,嗣後戶籍遷出者,應另檢附相片一張,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換證手續。
九、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並繳交規費。
十、另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作業結束後,舊證將於公告後失效。國人因在國外就學、工作等,無法於全面換證作業期間換發新證者,請於回國後,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
伍.新式身分證格式
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格式,正面有姓名、統號、出 生年月日、發證日期、相片、性別。背面有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統號條碼,尺寸大小(以紙卡製作,直5.4公分,橫8.57公分)如信用卡方便攜帶,男女不分色,相片採掃瞄方式製作。在顏色部分以淺紫、淺咖啡漸層隔色,另在圖案部分,正面顯性圖案有套色國旗、本部印信、套色網花圖案、臺澎金馬相對位置圖;隱性圖案有玉山、本部部徽、臺灣、蝴蝶;至背面顯性圖案為蘭花圖案,隱性圖案為臺灣圖案。
另為有效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強化個人身分辨識機制,計有21種防偽變造、辨識設計,紙張有彩虹螢光反應、敏感變色反應、螢光纖維綠等6種防偽功能,印刷部分有一維條碼等9種防偽功能,膠膜部分有視覺變化裝置等6種防偽功能,並使用膠膜全部護貝,以防範遭不法偽變造之情事發生,確保民眾之權益。
陸.相片規格
九十四年換發國民身分證,民眾繳交之相片,應為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另外所謂相片必須「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以利辨識人貌,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相片規格: 一、1年內之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
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相片大小尺寸如下: 附註: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
繳交之相片可自行洽照相業者拍攝,亦可由他人或自己依規定拍攝。內政部考量現今照相器材及相片印製等相關設備、使用技術,日益普遍取得容易,如民眾可依內政部訂定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規格如下),自行拍攝相片並列印於高彩度之相紙上,據以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亦得受理。
全面換證應繳交之相片規格,係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照外交部建議參考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有關護照用相片之相關規格訂定。依該規格繳交之相片須掃瞄稍微縮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故頭、臉部特徵須清晰,以利辨識人貌。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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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範例 | |||||
| 正確規格範例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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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確規格範例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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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六個月內之相片 |
臉部應佔據整張相片相積70-80% |
對焦需清析且色彩鮮明 |
眼睛需正視鏡頭拍攝 |
以高解析沖(列)印在高品質相紙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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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應為中性之色彩,不可單一色彩 |
眼睛必需張開且清析可見不能被頭髮遮置 |
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 |
臉部輪廓不可側向一邊 |
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
光源需均勻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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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配戴眼鏡者不能佩帶有色眼鏡,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一部份 |
不可戴帽子,因宗教因素需帶頭巾者,相片五官從額頭至下巴及臉部輪廓需清楚呈現 |
相片需單獨顯現當事人影像背景,不能有任何影像及特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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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部尺寸不可大於3.6公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