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刊頭圖片

 

 

 

戶政新聞網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1年後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97.4.25)。

竹塘鄉戶政事務所97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執行計畫。(97.1.17) 

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96/8/14)

 

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是聯合國在全世界推行的一個概念,是指所有政策活動,均以落實性別意識為核心,要求過去

的政策、立法與資源要重新配置、改變,以真正反映在性別平等。相關資訊連結(96/7/03)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經96.5.23修正公布,同年

月25日生效,有關本次民法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得由夫妻之一方,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98.5.24前),提起否認之訴。(96/6/29)

 

96.5.23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96/6/25)

 

自96年2月1日起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下列戶籍登記項目:

    (1)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2)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3)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96/2/1)

舊式國民身分證將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為服務外地工作及就學之鄉民,本所自11月起,每週六及週日上午皆有加班受理換發身分證業務,請尚未辦理新證之民眾多加利用,並儘速撥冗辦理,以保障自己權益。(95/10/16)

 

內政部已於95年9月29日公告,舊式國民身分證訂於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尚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的民眾,儘快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避免舊式國民身分證停止使用後,造成不便。

全面換證期間,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實施彈性上班,每星期六上午均加班受理換發及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方便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於非上班時間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民眾可多加利用。(95/10/3)

 

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不斷翻新,最近更有假借戶政機關電話,以換證資料有誤為由,向民眾套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不法行徑。本所提醒民眾,戶政事務所「一定」是透過書面通知換證,且戶政事務所掌有民眾戶籍資料,不需要向民眾要求提供基本資料核對。若遇到詐騙或可疑電話時,應提高警覺,避免上當,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戶政事務所查明。

因預期年底換證人潮將再度湧現,為避免換證久等苦候,懇請尚未換領新證之民眾,多利用9、10及11月間辦理換證,凡本人親至本所申請換證,皆可立即領取新證。(95/9/7)

 

邇來詐騙集團利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機會,假藉戶政事務所名義透過各種方式通知民眾換證,騙取民眾資料或身分證。請民眾務必要小心查證,千萬別輕信各種不實的通知,或將身分證交給身分不明人士代辦。

戶籍資料如有錯誤需辦理更正時,戶政事務所並不會用電話語音更正資料,而是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在換證過程中遇有任何疑問,可直接洽戶政事務所查詢。

民眾若發現有不法人士或集團企圖以到府服務為由,或遇到詐騙電話情事,騙取民眾資料或收取舊身分證,可撥打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檢舉並要求協助,或就近向派出所報案。(95/4/28)

 

民眾辦理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除可依戶政事務所排定之時間及地點申請外,亦可自行於平日上班時間,攜帶舊身分證、相片1張及印章,親自至本所辦理。

如本人尚無暇親自辦理,亦可委託戶長或親友先行繳交相片,等本人有空時再攜帶舊身分證、私章到本所親自領證。

另為服務在外地工作及就學之民眾,本所於全面換證期間,於每週六上午(8點至12點)增加上班時間,受理民眾申請換證及領取新證,歡迎多加利用。(95/4/20)

 

國民身分證與個人權益密切相關,領取國民身分證一定要親自領取,才可確保本身權益。(95/2/15)

 

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以正面拍攝、表情自然、相片清晰、不刻意遮蓋及符合當事人原貌為原則,並未限制當事人不得微笑。當事人如因微笑,致有自然露齒之情形,均係屬正常狀況,未予禁止。

 

※全面換發身分證重新啟動

內政部訂於本(94)1221日至951231日止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敬請民眾靜候戶政事務所通知換證時間與地點,並依所排訂之時間及地點,攜帶原國民身分證、彩色相片及印章前往辦理。另為服務在外地工作之民眾,本所於全面換證期間,將於每週六上午(8點至12點)增加上班時間,受理民眾申請換證及領取新證。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注意事項】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查詢】

【竹塘鄉全面換證日程表】

【全面換證到府服務須知】

有關本鄉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民眾免費拍照服務,將於1128日至1216日陸續安排至本所拍照,敬請民眾等候通知。

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因採用掃瞄列印設計,製證時需去除白色背景,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故再次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

 

「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業已建置完成,即日起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自行上網(http://www.ris.gov.tw/),辦理國民身分證24小時便民掛失作業。(94/10/21)

 

內政部訂於本(94)1221日至951231日止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敬請民眾靜候戶政事務所通知之時間、地點,攜帶原國民身分證、彩色相片及印章前往辦理。(94/10/17)

 

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因採用掃瞄列印設計,製證時需去除白色背景,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另本次換證應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眉毛以不遮蓋為原則,並未限制不得綁頭髮、留瀏海或染髮,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或戴耳環等。而相片規格所訂「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94/9/21)

 

原訂9471日起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因94610日司法院大法官暫時處分而延後辦理,俟大法官釋憲後,再另訂定實施日期。

為因應上述暫時處分,敬請鄉民配合於接獲本所之換證通知單後,再準備相片,然後依所排訂之時間及地點辦理換證。部分民眾如已拍攝換發新證所需之相片,祇要符合換發新證相片規格,仍可使用。(94/7/5)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624日發布,並自9471日起施行,收費數額略述如下:

(1)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20元。

(2)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

(3)            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

(4)            初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每張新臺幣30元。

(5)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5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20元。(94/6/30)

 

即日起民眾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台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歡迎民眾多加利用。(94/4/1)

 

內政部已公佈自947月至956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凡年滿14歲並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監所收容人除外)皆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排定地點受理換證事宜,敬請民眾密切注意換證作業相關訊息,並請屆時依通知時間、地點配合辦理。(94/3/10)

﹝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相片範例]

 

94215日起,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冠姓、回復本姓。(94/2/24)

 

9421日起民眾可在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94/1/31)

 

本所自93.5.1起開辦自然人憑證核發業務,請有需求之民眾先行至自然人憑證專屬網站申請預約,再持身分證親至本所專辦櫃台辦理,每張自然人憑證IC卡費用為275元;歡迎年滿十八歲以上,設籍本國之國民踴躍申請。 (94/1/21)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9371日起由原來每張新台幣200元調整為每張1000元,並自9411日起該規費之收取方式,統一改以郵政匯票方式收取,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94/1/21)

 

民眾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現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換領、戶口名簿補換領、出生地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並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電子戶籍謄本。

 

農地上所建有人居住之違章農舍,在未影響公共安全及土地使用分區之原則下,得提出申請編釘臨時門牌。

 

為擴大服務,自即日起增設線上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到宅服務等項目,歡迎多加利用!

 

本所為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瞭解民眾需求,即日起提供「與民有約」服務,舉凡民眾對戶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其他陳訴事項者,皆可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主任將親自為您處理,歡迎多加利用!

 

本所為加強便民服務,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擴大辦理「到宅服務」,凡因年邁、身心障礙、疾病等行動不便者欲申辦印鑑登記或變更、國民身分證補領或毀損換領,及其他確實無法委託辦理之事項,都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委託他人之方式,以書面或口頭向戶籍地戶政所提出申請。 

 

印鑑登記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為達行政革新、簡政便民之效,您可以逕向原使用印鑑證明之機關洽辦。

如您是要辦理土地登記,得以下列方式替代:

(1)登記義務人親自至地政所申辦,免附登記義務人印鑑證明。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公證或認證者,無需印鑑證明。

(3)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並用該印鑑申辦土地登記。

(4)由地政士辦理簽證,取代現行印鑑證明之使用。

 

 

 

 top


關閉視窗